某电热水壶,没有保温功能只有烧开水功能,外观如图1所示。
图1 电热水壶的蒸汽开关
蒸汽开关灼热丝试验GWT750℃燃烧时间超过2秒,其上方的水壶手柄塑料针焰试验后燃时间超过30s并引燃绢纸,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30.2条款的要求。
这个不合格判定合理吗?
笔者个人认为不合格的判定有待进一步商榷,理由如下:
不合格的判定其实是源于GB 4706.1-2005标准30.2.3.2条款“在试验期间产生的火焰持续超过2 s的部件,进行下述附加试验。该连接件上方20 mm直径,50mm高的圆柱范围内的部件,进行附录E的针焰试验。”
该条款要求的初衷可能是“无人照管”的产品耐燃的要求比“有人照管”的要高一些,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在耐燃这个问题,有人照管产品60分就合格了,但是无人照管产品“拿60分合格”还不够,要“80分才合格”。
案例问题的电热水壶没有保温功能,根据GB 4706.19-2008标准30.2的规定,它是适用30.2.2有人照管器具条款,不是30.2.3无人照管器具条款。
综上所述,没有保温功能的电热水壶属安规标准所述“有人照管”的产品,被错误地套到“无人照管”的要求,显然结论也是错误的。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
30.2.2 对有人照管下工作的器具,支撑载流连接件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这些连接件3 mm距离内的绝缘材料部件,经受IEC 60695-2-11的灼热丝试验,在如下条件下进行:
——对于正常工作期间其载流超过0.5 A 的连接件,750℃;
——其他连接件,650℃。
……
30.2.3.2支撑载流连接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距这些连接处3 mm范围内的绝缘材料部件,经受GB/T 5169.11(idt IEC 60695-2-11)灼热丝试验。但是,按GB/T 5169.13(idt IEC 60695-2-13)其材料类别的灼热丝至少达到下列起燃温度值的部件,不进行灼热丝试验:
——对于正常工作期间其载流超过0.2 A的连接件,775℃;
——其他连接件,675 ℃试验样品不应厚于相关部件。
当进行GB/T 5169.11(idt IEC 60695-2-11)的灼热丝试验,温度如下:
——对于正常工作期间其载流超过0.2 A的连接件,750℃;
——其他连接件,650℃;
注1:元件的触点如开关触点被认为是连接件。
注2:灼热丝的顶端应施加于连接件附近的部件。
可经受GB/T 5169.11(idt IEC 60695-2-11)灼热丝试验,但在试验期间产生的火焰持续超过2 s的部件,进行下述附加试验。该连接件上方20 mm直径,50mm高的圆柱范围内的部件,进行附录E的针焰试验。但用符合针焰试验的隔离挡板屏蔽起来的部件不需进行试验。
在试样不厚于相关部件的情况下,材料类别按GB/T5169.16(idt IEC 60695-11-10)为V-0或V-1的部件不进行针焰试验。
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
30.2 增加:
对于保持液体或食物在一定温度范围的器具,30.2.3适用;其他器具,30.2.2适用。
信息来源:世界认证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