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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时间:2019-10-31 2019年第4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 四、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转载于:国家认监委 快长按以下二维码,关注我们 快点击以下链接,观看宣传短视频 30S精华版 原版 |